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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跃政与李留西、李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政,李留西,李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817号原告:张跃政,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李留西(李富桥),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李建英,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张跃政与被告李留西、李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跃政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跃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留西、李建英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跃政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