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跃政与李留西、李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政,李留西,李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817号原告:张跃政,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李留西(李富桥),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李建英,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张跃政与被告李留西、李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跃政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跃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留西、李建英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跃政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