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263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六秀与被告张德全、徐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六秀,徐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2638之一号申请人:张六秀,女,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泸县。被申请人:徐义梅,女,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张六秀与张德全、徐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六秀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徐义梅的财产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六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裁定如下:查封徐义梅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房屋(产权证号:2006007XX,面积128.32㎡)一套的余值70000元。查封时间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止。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俊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华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