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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民委员会与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民委员会,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157号原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法定代表人许学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广,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07号。被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2号。原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军王屯村委会)与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管委会)、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委会)土地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军王屯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费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共计23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九州洼防洪排涝整治工程土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征收原告土地约1840亩,如该工程在建设期间所占地块地价有所调整,本地块应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如该工程在建设期间,开发区地上附属物补偿政策有所调整,本地块应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协议签订后,开发区管委会分立为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原告在高新区管委会辖区内。被告于2015年11月先征用了235亩土地,用于建设中澳国际合作医院,该工程正在建设中。被告于2016年5月27日按2013年土地征收补偿每亩4.8万元标准给付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应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已将被征地块的地价调整为每亩5.8万元,地上附属物也作出调整,被告应按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二被告系行政机关,原告以二被告应按新标准补偿为由,要求二被告给付土地征收补偿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诉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