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龚鹏与胡永进、安徽皖龙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鹏,胡永进,安徽皖龙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勇,徐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839号原告:龚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进。被告:安徽皖龙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勇。被告:徐晓春。原告龚鹏与被告胡永进、丁勇、安徽皖龙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龙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