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7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庞祥琦与祁县晶晨玻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祥琦,祁县晶晨玻璃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639号原告庞祥琦。被告祁县晶晨玻璃厂,住所地祁县会善村。法定代表人王续贵,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祥琦与被告祁县晶晨玻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祥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祥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祥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祥琦负担。审 判 长 卢崇俭人民陪审员 渠丕香人民陪审员 龙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渠晓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