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文彬与陈文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彬,陈文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民初1450号原告:黄文彬,男,198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杰,福建紫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昇,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黄文彬与被告陈文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文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文昇立即偿还黄文彬的借款本金2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陈文昇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两次向黄文彬借款合计25,000元,陈文昇承诺尽快还款,但经黄文彬多次催还未果。2015年12月3日,陈文昇与黄文彬协商,并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款事实,并在借条中承诺分期还款,每月至少归还1,500元,还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但时至今日,陈文昇分文未还,特具诉状,请求如诉判决。陈文昇未答辩及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文彬在其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陈文昇举家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上述事实有黄文彬向本院提交的借条、福建省长汀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陈文昇与黄文彬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陈文昇应按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陈文昇在借条中承诺每月归还至少1,500元,于2017年1月前还清,但时至今日分文未还,且无法联系,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因此黄文彬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提前还款,因此黄文彬要求归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作出约定,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黄文彬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陈文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视为被告自动放弃本案一审期间的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文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黄文彬的借款2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陈文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荣 荣审 判 员 严 真人民陪审员 李 水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饶长汀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