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73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向申请人郭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某某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选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