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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7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雪英与曹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珊珊,李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珊珊,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英,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曹珊珊因与被上诉人李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珊珊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珊珊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