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民终3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栟茶支行与南通美鹏针织有限公司、吴功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美鹏针织有限公司,吴功美,戴树林,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栟茶支行,丁必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美鹏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栟茶镇兴镇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吴功美,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功美。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树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栟茶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栟茶镇卫海路卫海小区2幢102-105室。负责人:于丽丽,行长。原审被告:丁必胜。上诉人南通美鹏针织有限公司、吴功美、戴树林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栟茶支行、原审被告丁必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美鹏针织有限公司、吴功美、戴树林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向其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其仍不予缴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美鹏针织有限公司、吴功美、戴树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