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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民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兰生全与祁得胜、李世忠、兰国寿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生全,祁得胜,李世忠,兰国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1595号原告兰生全,男,土族,村民。被告祁得胜,男,汉族,村民。被告李世忠,男,土族,村民。被告兰国寿,男,土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生全与被告祁得胜、李世忠、兰国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生全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国寿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生全以因兰国寿是证人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生全撤回对被告兰国寿的起诉。审 判 长  马登海审 判 员  刘桂芳人民陪审员  陈文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顺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