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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张文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张文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3593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桥东桃子园53号达利商务中心二层04号。负责人:周晶。委托代理人:何远劲,男,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新县。被告:张文飞,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张文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雄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代理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