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2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牛华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号。被执行人牛华,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牛华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3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