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8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商坤、高鹏与李刚、刘凯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坤,高鹏,李刚,刘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830-1号申请执行人:商坤。申请执行人:高鹏。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刘凯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03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第50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的名字由李刚更名为商坤、高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月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