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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木标与赵丽智、张祖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标,赵丽智,张祖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3080号原告:陈木标,男,194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赵丽智,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张祖顺,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标与被告赵丽智、张祖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通过另外合法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负担。审 判 长  张德宇人民陪审员  庞宪卫人民陪审员  陈衍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可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