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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常生与高八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生,高八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496号原告常生,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被告高八宝,男,48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图牧吉镇靠山嘎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生诉被告高八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常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常生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萨日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