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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0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李江与中山市沙溪镇大同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中山市沙溪镇大同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濠涌村大同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0658号原告:李江,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大同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133号大同市场二楼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946130。法定代表人:方艺枢。第三人:中山市沙溪镇濠涌村大同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机构代码776213863。原告李江与被告中山市沙溪镇大同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沙溪镇濠涌村大同股份合作经济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李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