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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金凤与袁先兵、杨光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凤,袁先兵,杨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309号申请人刘金凤,女,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先兵,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光霞,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金凤申请执行袁先兵、杨光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金凤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30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焕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