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永全与王兆江、并由第三人王翠兰参加诉讼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全,王兆江,王翠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943号原告:张永全,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江,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第三人:王翠兰,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张永全诉被告王兆江、并由第三人王翠兰参加诉讼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全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永全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