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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吕廷林与李文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廷林,李文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505号原告:吕廷林,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百川,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被告:李文朝,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廷林与被告李文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廷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廷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廷林负担。审判员  孙思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