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吕廷林与李文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廷林,李文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505号原告:吕廷林,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百川,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被告:李文朝,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廷林与被告李文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廷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廷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廷林负担。审判员 孙思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