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6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袁烨与黄利雄合同纠纷2016执672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烨,黄利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6728号申请执行人袁烨,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黄利雄,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袁烨诉被告黄利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29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黄利雄向袁烨���还借款本金47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袁烨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利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黄利雄的财产情况,冻结了黄利雄名下的开户网点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的账号、中国民生银行广州白云支行账号、交通银行广州瑶池支行账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利雄名下位于白云区机场西路和顺南一街3号1403房,已经将参与分配函发至首封法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6728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峻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