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振超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彭宏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振超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彭宏导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3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振超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献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振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余晶鑫,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宏导。上诉人深圳市振超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宏导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彭宏导与振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振超公司是否应向彭宏导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振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与劳动者彭宏导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彭宏导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振超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彭宏导,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审判令振超公司向彭宏导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6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振超公司是否应向彭宏导支付2015年9月27日中秋节法定节假日带薪工资150元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彭宏导的月工资标准为4200元,振超公司主张按每月工作时间28天折算后为每天工资150元,用该标准计算彭宏导在2015年8、9月份出勤时间的工资后,振超公司已足额支付彭宏导在职期间的工资。对此本院认为,振超公司有关彭宏导工作时间的主张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经审核,原审判令振超公司向彭宏导支付2015年9月27日中秋节法定节假日带薪工资15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振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振超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