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辛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孙建波与蓬莱市大辛店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波,蓬莱市大辛店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孙建波,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大辛店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胜厚,任村委会主任。原告孙建波与被告蓬莱市大辛店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丽红代理审判员 高文进人民陪审员 李永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