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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鲁旭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旭,张家玉,安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291号原告鲁旭,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张家玉,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丕勋,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瑞,男,1966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北京分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1号。负责人卢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北京分公司员工。原告鲁许诉被告安瑞、张家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旭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旭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旭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隗 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