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曲文亮与薛帅、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文亮,薛帅,王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2970号原告:曲文亮,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薛帅,男,1985年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王力,女,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光,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文亮诉被告薛帅、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文亮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文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文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曲文亮负担。审判员 宁宝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