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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曲文亮与薛帅、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文亮,薛帅,王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2970号原告:曲文亮,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薛帅,男,1985年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王力,女,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光,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文亮诉被告薛帅、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文亮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文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文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曲文亮负担。审判员  宁宝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