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亿达贸易有限公司、苏碧玉、何景良、何庆灿、苏琼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福建省安溪县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何庆灿,苏琼花,苏碧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8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伟,行长。被告:福建省安溪县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何庆灿。被告:何庆灿,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琼花,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碧玉,女,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亿达贸易有限公司、苏碧玉、何景良、何庆灿、苏琼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偿还全部欠款本息,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8518元,减半收取为19259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黄春屏人民陪审员 江军猛人民陪审员 李明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清波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