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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济南晟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晟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其泉,局长。被执行人济南晟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玲,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112行审6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济南晟松科技有限公司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金4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晟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济南晟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晟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济南晟松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1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济南晟松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宗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