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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8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同策同晶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同策同晶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八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8835号原告:杭州同策同��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西湖国际科技大厦)1009-1、1009-2、100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2326843A。法定代表人:孙益功。委托代理人:万旭粼,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八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82941015P。法定代表人:王昌培。委托代理人:姜晓丽,系公司员工。原告杭州同策同晶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策同晶公司)与被告浙江八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楼科威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策同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旭粼、被告八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晓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原���被告申请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同策同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广告策划及市场营销咨询费用共计55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37200元(暂计至起诉日即2016年7月19日,具体计算见附文《逾期付款滞纳金计算方式》)。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广告策划及市场营销咨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八达旺庄”项目提供营销策划及全程销售顾问服务工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咨询基础月费100000元/月,并应于每季度(每三个月)第一个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季度咨询费;合同第“9.1条”约定,被告若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咨询费,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本项目服务期间,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均经被告书面确认。但被告长期拖欠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10月15��、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两期咨询费共计55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告寄发《催款函》,于2016年5月9日寄发《律师公函》,要求其按期支付拖欠的咨询费。截止起诉日,被告未支付该咨询费,也未对还款时间作出回应。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就逾期支付的咨询费承担滞纳金共计37200元(暂计至起诉日),共计587200元。特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八达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承认欠原告咨询费550000元,但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要求予以协商解决,并要求分期付款。本院认为,被告八达公司承认原告同策同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同策同晶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咨询费550000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至2016年7月19日止的违约金37200元,合法合理,���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八达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杭州同策同晶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550000元,支付至2016年7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7200元,合计5872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2元,依法减半收取4836元,由被告浙江八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楼  科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瑜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