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9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青阳开阳电线电缆店与被告张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青阳开阳电线电缆店,张明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037号原告:晋江市青阳开阳电线电缆店,住所地晋江市。经营者:王奕光,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省汕头市金平区,居住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丽娜,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明阳,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晋江市青阳开阳电线电缆店与被告张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晋江市青阳开阳电线电缆店于2016年10月12日以双方拟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晋江市青阳开阳电线电缆店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江市青阳开阳电线电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晋江市青阳开阳电线电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勤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