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刘金锁申请斯日吉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锁,斯日吉楞,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金锁,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斯日吉楞(曾用名斯日古楞),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乌云,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金锁与被执行人斯日吉楞(曾用名斯日古楞)、乌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08)东证字第8997(经)号公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斯日吉楞(曾用名斯日古楞)名下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斯日吉楞(曾用名斯日古楞)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申请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措施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