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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兰加芳与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加芳,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795号原告:兰加芳,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2-36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容,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加芳与被告重庆金考拉商贸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加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兰加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