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建霞与朱艳伟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霞,朱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64号申请人王建霞,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朱艳伟,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朱艳伟向申请人王建霞借款9万元,并书写借条一份,约定月息为一分五厘,至2015年10月份本息全部还清。2015年2月份,被申请人朱艳伟还款本息4万元,下欠本金5万元及利息17400元,经申请人王建霞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申请人王建霞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艳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东明支行卡号为6222************354的工资每月2000元至67400元,并提供任同红所有的鲁RH18**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674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艳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东明支行卡号为6222************354的工资每月2000元至67400元。查封任同红所有的鲁RH18**号小型轿车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