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2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锦生物业服务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锦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2624号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梁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益,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生,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明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