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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和风娥与刘真真、刘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风娥,刘真真,刘盼盼,刘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453号原告:和风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真真。被告:刘盼盼。被告:刘小磊。原告和凤娥与被告刘真真、刘盼盼、刘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和凤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偿还其父亲刘德山借款18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日,三被告的父亲刘德山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原告交付借款后,刘德山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向刘德山偿还借款,但其仍未还款。2015年7月,刘德山因交通事故去世,现原告要求刘德山的三个子女偿还其父亲的借款1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刘盼盼、刘小磊身份信息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和凤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义敏审 判 员  曹英旗人民陪审员  赵晓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娄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