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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广、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章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381-4号申请执行人:陈广,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张先鸣,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春潮路,组织机构代码:75679435-7。法定代表人:章钴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林,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钴德,男,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广与被执行人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章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封亚平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及公证书等证据材料。本院查明,2016年6月22日,陈广与封亚平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陈广将其对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章钴德的2350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21.43万元等债权,全部转让给封亚平。为受让该债权,经双方协商,封亚平支付债权转让对价款255.66万元给陈广。2016年7月6日,封亚平按照陈广的要求将255.66万元债权转让款转账至付志红名下账户。2016年7月12日,陈广与封亚平在南昌晚报上联合公告,陈广对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章钴德享有的,正在本院执行的(2015)洪中执字第381号案件债权,全部转让给封亚平。2016年8月25日,南昌晚报刊登了该债权转让公告。2016年8月30日,江西省宜春市赣中公证处对陈广与封亚平之间债权转让事宜的送达事实和过程进行了公证,在公证书中详细说明了整个送达过程,并附有送达照片。本院认为,陈广对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章钴德的债权已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是合法、有效且不禁止转让的债权。陈广将其债权有偿转让给封亚平是对该债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封亚平受让该债权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上述事实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且陈广与封亚平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宜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了本案的被执行人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和章钴德。因此,陈广将其对宜春风动工具有限公司和章钴德的债权转让给封亚平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封亚平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国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