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晓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4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个体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6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30日22时许,邱某思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购买毒品“冰毒”,邱某思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给被告人张某后,双方约定在深圳市福田区建艺大厦迪富商务酒店交付毒品。2016年7月1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约定地点将毒品“冰毒”交给邱某思,交易完成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当场抓获,同时缴获疑似毒品一包及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重0.79克。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丹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韵虹曾昭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