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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朱云高与赵中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高,赵中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5民初1010号原告朱云高,房县环保局干部。被告赵中勃,市民。原告朱云高与被告赵中勃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赵中勃下落不明,于2016年7月10日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为担任审判长主审此案,与审判员邢思广、审判员周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云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中勃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云高诉称:2015年12月18日,被告赵中勃以近期西城景苑项目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法联系到被告。现原告因索款无着,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2000元。被告赵中勃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被告赵中勃以西城景苑项目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一份,其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朱云高现金壹拾壹万元整,月息两分,用期六个月,赵中勃,2015.12.18日”。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索款无着,遂引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朱云高要求被告赵中勃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被告赵中勃出具的借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20‰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中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朱云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赵中勃负担,因原告已预交,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判长 何 为审判员 邢思广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存存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本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