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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5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许亚芝与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芝,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578号原告许亚芝,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邵华,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亚芝与被告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亚芝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亚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颖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