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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刘全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3民初1746号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法定代表人:陈甘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壮族,该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住广西平果县。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城龙路。法定代表人:刘全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怀熙,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现住广西平果县。被告:刘全根,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告:张玉平,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被告:刘佳俊,男,199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果县。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克、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怀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308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利息134200元(利息计算从2016年3月28日起暂计至2016年6月25日,之后另计至清偿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刘全根、张玉平抵押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万冠现代花园住宅小区X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刘全根、张玉平抵押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城龙路盘龙苑住宅小区X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百委保字第XX号),由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为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担保。被告刘全根、张玉平与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年百抵字第X号),合同约定由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万冠现代花园住宅小区X号、平果县马头镇城龙路盘龙苑住宅小区X的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另,被告被告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年百保字第X-1号、2013年百保字第X-2号),就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为履行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的借款进行担保。2015年1月13日,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签订贷款标的为300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依约向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发放了300万元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按时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本金及利息。原告依据保证合同之约定,于2016年3月28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3085000元。原告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成为上述各被告的债权人。原告认为,各被告均未偿还原告的代偿款、相应利息等款项,均已构成违约。根据原告与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的约定: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未按期还本付息致使原告代偿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并有权要求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未作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怀熙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怀熙作为一般代理,其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证据亦没有异议。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保证人代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后有权向其追偿。被告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为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的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原告追偿时,被告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全根、张玉平以其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对抵押的房产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偿还款项308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6年6月25日止形成的应付利息为134200元,从2016年6月2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308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给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二、被告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所有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万冠现代花园住宅小区X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马头字第××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全根、张玉平所有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城龙路盘龙苑住宅小区X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马头字第××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80元,由被告平果五星名匠装饰有限公司、刘全根、张玉平、刘佳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靖钧代理审判员  马海棠人民陪审员  覃月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宣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