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瑞鹤、貌慧锋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鹤,貌慧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赵瑞鹤,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证件号码410901195709150546。被执行人貌慧锋,地址市四行城市。赵瑞鹤与貌慧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貌慧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瑞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貌慧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瑞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貌慧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瑞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剑、刘宗立、张衍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卫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