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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吴汉美申请执行李元武、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武,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670号申请被执行人:吴汉美,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19日,住陕西省宁陕县。被执行人:李元武,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1日,住平武县。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5日,住绵阳高新区。吴汉美申请执行李元武、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792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元武、李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