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6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星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启东三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张世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星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启东三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张世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933号原告上海星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1075号。法定代表人苏振新。被告启东三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江滨路40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宇。被告张世宇,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上海星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三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张世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星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星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595元),由上海星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