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6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叶秀莲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叶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64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被执行人叶秀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561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秀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秀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秀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秀莲(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4#钞的存款人民币445095.0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