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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1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与高雅琴、张少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高雅琴,张少华,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5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方晓。被执行人高雅琴。被执行人张少华。被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作出的(2013)浙杭西证民字第15011号公证书及(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9964号执行证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10月0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高雅琴名下车牌号浙G宝马牌汽车一辆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以人民币28.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浙G宝马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汽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