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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晨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天晨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天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法定代表人:周赛云,该总经理。被告: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纪海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负责人:雷伦全,该经理。本院在执行天长市天晨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无存款、无房产,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