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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中和与燕松山、登封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和,燕松山,登封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和,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燕松山,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登封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23372-6。法定代表人:燕松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中和与被执行人燕松山、登封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2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燕松山、登封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燕松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