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0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王小利与重庆典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瑞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利,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瑞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典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158号原告:王小利,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418号。法定代表人:康礡,总经理。被告:重庆瑞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翼龙路2号2-1号。法定代表人:代永超,总经理。被告:重庆典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东1村29号6-5。法定代表人:严国明,总经理。第三人: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法定代表人:向贵霖,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利诉被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瑞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典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利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利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小利负担。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