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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刑更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孙树君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树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623号罪犯孙树君,曾用名孙树军,男,汉族,1950年8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哈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树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树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孙树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黑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孙树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9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孙树君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孙树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树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孙树君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一、二审的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三课”考试成绩单情况说明》、2013年度—2015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台帐》及《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树君改造表现不足以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树君不予减刑。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艳审 判 员  梁洪涛代理审判员  郭延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凌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