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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执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1221执160号之二黄元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元军,黄始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1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元军,男,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黄始棉,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始棉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始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