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7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朱淑芬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顾建梅、吴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顾建梅,吴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754号原告:朱淑芬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39号。被告:顾建梅被告:吴霞原告朱淑芬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顾建梅、吴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淑芬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梅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泽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