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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7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朱淑芬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顾建梅、吴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顾建梅,吴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754号原告:朱淑芬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39号。被告:顾建梅被告:吴霞原告朱淑芬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顾建梅、吴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淑芬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梅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泽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