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6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宁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党文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党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恢47号申请人宁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恒军,男。委托代理人张玮,男。被执行人党文新,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陕0726执73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29999.90元。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将执行款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